舟山市嵊泗縣人民法院近日在審結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后,向兩名被告人發出舟山市首份生態環境保護令。此舉標志著該縣探索建立的“生態司法+綠色矯正”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執行新機制正式落地實施,為生態修復司法實踐提供了新路徑。
該案被告人李某、張某在2023年、2024年禁漁期期間,由李某組織駕駛船舶實施非法捕撈作業,張某收購、銷售非法漁獲物,涉案金額達11萬余元。嵊泗法院經審理,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,并沒收作案工具及漁獲物,追繳全部違法所得。
值得關注的是,本案的判決并非終點。為推動生態環境的實質修復、強化犯罪人員的環保責任意識,嵊泗法院依據與縣司法局聯合出臺的《環境資源刑事犯罪緩刑人員執行生態環境保護令工作指引》,首次向李某、張某發出生態環境保護令,成為該縣構建“生態司法+綠色矯正”機制的重要實踐。
該機制的核心在于引入“替代性修復”理念,要求環境資源犯罪人員在承擔刑責的同時,以多種形式積極參與生態修復。生態環境保護令通常包含環保公益勞動、海洋垃圾清理、漁業資源增殖放流、環保知識宣傳等任務,旨在將傳統刑罰執行與生態修復、環境教育深度融合,實現懲罰與教育并重的目標。
嵊泗法院此舉是服務保障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一次積極探索。通過生態環境保護令,不僅督促被告人以實際行動彌補生態損害,更著力強化其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,力求實現“懲治與教育結合、修復與預防并重”的司法目標。此項實踐彰顯了司法機關在生態治理中的積極擔當,也為全市法院系統深化環境資源審判與執行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鑒。